《法官法三讀感言》
審了兩天的法官法,今天下午三讀通過;本次修正增訂條文共計64條,超過現行條文103條的一半,修正幅度不可謂不大(白話文修正幅度很大);
我是在1993年12月8日初任法官,當時江湖上對司法的描述,大抵就是一句話「有錢判生,無錢判死」,所以當時拿司改大旗要改革的就是司法官的操守,而現任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是當時的司改大將;
我若沒有轉任律師,算算也在司法圈服務25年,現今司改的問題,雖然還是存在著少數的法官行為不檢或貪贓枉法,但人民對司法的不滿應該就是所謂的「恐龍法官」,也就是人民對法官的判決非常不認同,這牽涉很多原因,暫不論述,但兩個時空,問題大不同;
這次法官法的修法有幾個大重點,第一就是開放當事人(檢察官除外)和被害人評鑑,等於在每個個案中,法官要直接面對案件當事人的監督;
第二重點就是增加外部參與,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從四人增加為六人,職務法庭的法官除了現制的三位職業法官外,還增加兩位參審員(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),就是要降低社會所批判的官官相護,
第三改革的重點,就是加快淘汰的速度,若評鑑委員會認為被評鑑人有送懲戒的必要,直接移送職務法庭,不用再經過監察院彈劾的這個程序;
另外貪污法官在判決確定後,要追回停職期間領的半俸,又對退休法官的懲戒也可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&退養金;
以上各項改革,就是要強化不適任司法官的淘汰監督機制;除弊之時,我也真心期待,社會各界還是要去維護一個,讓大多數認真&有品格的法官,其等可以專心審判的空間,真正建制人民對司法的信賴!
#如釋重負
#還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
#還有律師法
#待續